(2012)松民二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超龙与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龙,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黎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松民二初字第00345号原告:杨超龙,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计智,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宿松县。法定代表人:黎亮,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黎亮,经商。原告杨超龙诉被告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超龙的委托代理人计智,被告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富军、黎亮委托代理人夏耘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超龙诉称:2010年7至8月份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杨超龙购买服装面料。后经结算欠杨超龙货款151400元,两被告立有欠据,并保证在2010年年底付清。此后虽经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无故推诿。故只得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14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海靓服饰有限公司辩称:与杨超龙无生意往来,只是与浙江吴江新佳丝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不支付货款的原因是该公司提供的面料质量有问题,实际未结欠款为140725.60元。黎亮辩称:该纠纷系职务行为,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偿还,不应由黎亮个人偿还。海靓公司与杨超龙无生意往来,只是与浙江吴江新佳丝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欠该公司货款140725.60元,不是151400元。杨超龙若无该公司的委托书,法院则应���回起诉。杨超龙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杨超龙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2.私营企业信息查询单、黎亮户籍信息。3.欠条,证明两被告欠款的事实。庭后杨超龙向法庭补强的证据有:4.吴江市新佳丝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证明,证明该公司已授权杨超龙催讨该货款。上列证据1.2.3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黎亮无异议,证据4由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黎亮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2.客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3.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佳丝绸有限公司签订的面料买卖合同。证明该欠款系公司欠款,应由公司偿还。杨超龙以上列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综上,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10日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佳丝绸有限公司签订了175907元丝绸面料采购合同,吴江市新佳丝绸有限公司在海靓服饰有限公司预付部分货款后,按合同要求提供了面料,但海靓服饰有限公司未按合同要求付清剩余货款。2010年11月29日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与供货方代表杨超龙进行了协商,由杨超龙代垫付上述货款,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向杨超龙出具了“今欠到杨超龙货款(面料)一十五万一千五百元整,保证年底一次付清”的欠条。后因海靓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杨超龙于2012年5月24日起诉来院,提出如上之请求。本院认为: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佳丝绸有限公司签订面料采购合同,以及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给杨超龙欠条,黎亮的签名均为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均应由海靓服饰有限公司���担。杨超龙在代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了支付合同确定的货款的义务后,即依法取得由此产生的债权,故杨超龙持有的海靓服饰有限公司的欠条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诉请要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属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因双方对欠款未约定利息,故杨超龙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超龙货款151400元。二、驳回原告杨超龙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被告安庆市海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费缴纳账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专户,账号348711000018010014418.开户行:中国交通银行安庆市开发区支行。)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