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岱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张某甲,张某乙,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D-801号。负责人吕继山,经理。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