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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迎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宣某某与张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宣某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何转爱,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清河乡温桥村宣东组008号。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张某,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