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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与邹孔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邹孔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974号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告:邹孔飞,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孔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