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柳风与陈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风,陈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杨柳风,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慈溪市。被告:陈国春,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风诉被告陈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柳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