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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柳风与陈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风,陈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杨柳风,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慈溪市。被告:陈国春,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风诉被告陈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柳风在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柳风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