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邹某某,男,1980年1月5日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汉阴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3月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长 叶作毅审判员 孙 华审判员 金相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