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培辉与杨培勤房屋互换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辉,杨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杨培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存芳,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杨培勤,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辉诉被告杨培勤房屋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辉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培辉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