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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培辉与杨培勤房屋互换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辉,杨培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416号原告杨培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存芳,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被告杨培勤,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辉诉被告杨培勤房屋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辉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培辉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