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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何某1与何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何某1,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何某2,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诉被告何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丘雪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明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