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文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唐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唐林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77号原告:王文静,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留长,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200号。被告:唐林杰,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静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唐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明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