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民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众商务杂志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新,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燕,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糖坊街俭家巷1小区付*号楼。法定代表人支旭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依军。被执行人陕西大众商务杂志社。住所地:西安市糖坊街俭家巷1小区付*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健黎,该杂志社总编。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众商务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西立调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000元。现陕西三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对(2010)西立调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立调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晶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