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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苑威与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苑威;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苑威,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王滨,男,44岁,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威诉被告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威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