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苑威与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苑威;王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苑威,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王滨,男,44岁,汉族,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威诉被告王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威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