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