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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9)文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