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白振国,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李学功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