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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戈大旺。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白振国,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峰审 判 员  李学功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