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晋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广栓诉张中永人身赔偿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晋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男晋州市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某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907.7元。王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银行存款查询,其结果无存款。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本院执行的楼房、汽车及有价证券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907.7元。未能执行。现王某自愿同意法院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1)晋执字第90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英占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建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