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张明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3146号原告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大田庄西,组织机构代码73435066-7。法定代表人卢伟,总经理。被告张明祥,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9元,由原告三河市兴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瑞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