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53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被告人陈某向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2×××66的信用卡,额度为30000元。领取该卡后被告人陈某陆续刷卡消费及套现,至2011年2月18日欠下30000余元本金后,在民生银行工作人员的催讨下被告人陈某偿还了9000元。后民生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函件、当面催讨的方式催收欠款,被告人陈某始终未向民生银行归还欠款。至2012年3月13日止,被告人陈某尚未归还款项共计139030.90元,其中本金26147.67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为偿还欠款本息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骆军永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还款承诺书,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海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