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2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春兰与杭州合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兰,杭州合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097号原告:胡春兰。委托代理人:钟小荣。被告:杭州合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兰诉被告杭州合富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兰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胡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4元,减半收取2702元,由原告胡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