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林良友与广州市桓康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某家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某家电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某家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家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被告于2009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诺于2010年2月20日前全部还清,当时某离子制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并签署姓名,某离子制造公司先烈中分公司在借款收据上加盖了公章。借款期限界满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付,从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2011年9月6日,某离子制造公司经批准变更为某家电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09年2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某家电公司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某离子制造公司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和发展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即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立下《借款借据》一份交给原告收执,某离子制造公司先烈中分公司在《借款借据》中加盖了公章。《借款借据》内容为:某离子制造公司借原告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2月21日至2010年2月20日,利息每月支付800元,每月30号领取;借款人承诺以公司的产品、设备及专利技术作担保。同时,某离子制造公司还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确认已收取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另查:某离子制造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某家电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离子制造公司先烈中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李某,该公司属于某离子制造公司的分公司,已于2012年2月17日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收据、《某离子制造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本院依职权调取的《某家电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某离子制造公司先烈中分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离子制造公司向原告借款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另一分公司某离子制造公司先烈中分公司盖章确认后立下《借款借据》,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某离子制造公司承担。现某离子制造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某家电公司即本案被告,故其债务依法应由变更后的本案被告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有双方订立并签名、盖章的《借款借据》、《收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法律中民事活动之等价有偿原则,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自2009年2月22日开始为宜。诉讼中,被告某家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某家电公司向原告林某某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林某某支付自200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由被告某家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慧娟审 判 员  秦广明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林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