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林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张林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绍坤。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委托代理人詹燕。被告张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国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薇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人民陪审员 张 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