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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候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翟某某被告候某某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