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民诉被告民安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民,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张树民。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219号金世纪国际商务中心2311-2313室。负责人薛红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民诉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民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利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