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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平执字第4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回族,住宁夏平罗县城。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现住平罗县高庄乡光华村8队。 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燕峰 代理审判员  李蕾 代理审判员  何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