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2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平执字第4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回族,住宁夏平罗县城。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现住平罗县高庄乡光华村8队。 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燕峰 代理审判员 李蕾 代理审判员 何玲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