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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加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林,张志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郯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刘加林,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范伟,山东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志刚,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心慧,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林与被告张志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涉案农膜进行鉴定、对其损失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