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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燕娜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娜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燕娜,女,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揭东县人,住广东省揭东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2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燕娜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周燕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文化部门对被告人周燕娜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红星村的万家旺百货商店进行检查时,查获各类疑似盗版光盘1165张,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周燕娜。后经��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光碟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周燕娜的供述、案件移送书、扣押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音像制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周燕娜在开庭审理时亦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燕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涉案侵权光碟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燕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燕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查获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华(兼)书记员 张  雪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