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姚某、慕某等与黄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某;慕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0052号原告:姚某,男,194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合肥市人,退休职工,住六安市裕安区球拍西路保险公司家属区:。原告:慕某,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六安市人,系原告姚某之妻,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立宏、尚泓,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1,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县人,学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夏琼琼,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2,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长丰县人,六安市建行职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蔡强,六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姚某、慕某、黄某1与被告黄某2继承纠纷一案,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汪 俊审判员 何修胜审判员 于月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