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兰民初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605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5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代理人王加伟,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雀山路49号。 负责人聂某。 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临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友银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俊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