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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黄晓军与傅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涛,黄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军。上诉人傅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借据》,但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民诉法》第24条合同履行地之规定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上诉人于2010年4月14日出具的借条向原审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民间借贷系属借款合同范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被上诉人黄晓军为接受货币方,故原审法院以黄晓军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诸暨市)确定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