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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维圣与徐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圣,徐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08号原告:王维圣,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瑞国、管后松,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祥,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王维圣诉被告徐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圣诉称:1995年,被告为收购菜籽,向原告借了50000元,并约定等被告当年菜籽销售完毕之后归还。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断断续续返还原告15000元,对尚欠35000元拒绝返还。2009年冬,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找人调解,并返还原告10000元,就余款25000元于2010年1月4日立下欠条,承诺在2011年还清。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再次信任,当时选择了撤诉。然而,当履行期限再一次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至今。原告无奈,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相关利息;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国祥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王维圣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及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徐国祥未予质证。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结合以上证据认定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徐国祥于1995年向原告王维圣借款50000元用于收购菜籽,约定当年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0年1月4日被告陆续偿还了25000元,对尚欠25000元被告徐国祥立欠条一份,该欠条注明了该25000元不计利息,2011年内还清。后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双方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国祥向原告王维圣借款有欠条为凭,据此,原告王维圣和被告徐国祥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书面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11年内,所以,被告徐国祥应向原告支付以25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3‰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维圣借款25000元;二、被告徐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2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3‰计支付原告王维圣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徐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