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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黎城镇海晏路77号。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益罗支路16号。法定代表人蒋峰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庆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兴峰纸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65元,减半收取7182.5元,由原告金湖天天节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