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严月珍与沈梅娣、应大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月珍,沈梅娣,应大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严月珍,农民。被执行人沈梅娣,农民。被执行人应大月,农民。本院在执行严月珍诉沈梅娣、应大月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梅娣、应大月尚欠申请执行人严月珍借款550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9300元、执行费7900元。现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应大月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64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