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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潞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潞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被告王某乙,男,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王都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