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9)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15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一号公馆KTV驶往东新路汀田街道小典下方向,16时05分许,途经塘下镇广场西路77号前地段,与被害人邱某驾驶的浙K×××**号轿车发生碰撞且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民警查获。当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mg/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邱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的陈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倪松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