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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县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黎德安与肖志勇、周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德安,肖志勇,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黎德安,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肖志勇,农民。被执行人周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黎德安因债权转让产生的欠款本金423585.37及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7397元。逾期,二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的银行存款50720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