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商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胡继伟与王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伟,王健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058号原告:胡继伟。委托代理人:罗泽维。被告:王健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伟诉被告王健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继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