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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莫镜池与珠海上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镜池,珠海上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10号原告:莫镜池,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3113,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万粤建材店(以下简称:万粤建材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简学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公民身份号码:×××1516。被告:珠海上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桂。上列原告莫镜池诉被告上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镜池委托代理人简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镜池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来往,2010年10月1日至12日,原告莫镜池共向被告上将公司销售水泥227550元,被告上将公司仅仅支付5万元,2010年10月24日经对账被告上将公司确认欠原告莫镜池货款177550元,经原告莫镜池多次追收,被告上将公司以困难为由推托。原告莫镜池认为,货款应当清偿,被告上将公司多次推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此,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将公司立即向原告莫镜池支付货款177550元、利息17000元(2010年10月31日至起诉日止以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共1945500元,以及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人民银行公布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莫镜池为其诉称提供了《往来对帐单》予以佐证。被告上将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期间,原告莫镜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万粤建材店”曾向被告上将公司供应水泥。2010年12月24日经万粤建材店及被告上将公司对账确认,至2010年10月31日止万粤建材店应收被告上将公司水泥货款人民币177550元。被告上将公司至今未向万粤建材店支付上述货款,原告莫镜池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上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以原告莫镜池陈述及举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万粤建材店向被告上将公司供应水泥,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莫镜池提交了《往来对帐单》作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上将公司拖欠万粤建材店货款人民币1775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上将公司拖欠万粤建材店货款人民币17755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万粤建材店属个体工商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本案中,原告莫镜池作为万粤建材店的经营者,系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有权作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上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被告上将公司除应向原告莫镜池支付货款人民币177550元外,还应支付从2010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755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给原告莫镜池。原告莫镜池的相关请求,依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上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镜池支付货款人民币177550元;二、被告上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镜池支付从2010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7755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192元,由被告上将公司珠海上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二年八月××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