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兴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兴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26号被告陕西兴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北徐寨村村口。注册号6100002057610。法定代表人王兴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应海峰,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凤栖镇解放路中段。注册号612629100001913。法定代表人赵福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兴旺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在陕西省洛川县,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内,我院对原告起诉其公司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合同为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王耀签订,本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永泰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允之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