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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保字第5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路口。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重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00545号重型厢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费用82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银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