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孙宏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宏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704号罪犯孙宏盛。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以(2009)静刑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宏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2011年8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3186号裁定书,裁定罪犯孙宏盛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至2015年1月13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宏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宏盛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获得2011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2012年上半年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宏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宏盛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