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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炳全。被告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