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炳全。被告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