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与辛长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涌,系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长英,女,194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长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顶山新型耐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玺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