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陶雪珍与梅国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雪珍,梅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陶雪珍,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武穴市三医院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梅国华,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武穴市统计局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陶雪珍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国华已还清全部借款,申请执行人陶雪珍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0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