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海刑初字第295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82年6月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2)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9年1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王XX使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在本市海淀区马连洼街等地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6358.35元未偿还。二、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王XX使用中信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9167.15元未偿还。三、2008年6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王XX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8528.93元未偿还。四、2008年7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王XX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17068.21元未偿还。五、2009年6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王XX使用中国银行信用卡多次透支刷卡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有本金人民币9187.54元未偿还。综上,上述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0310.18元。经被害单位报案,被告人王XX于2011年11月28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银行欠款现已偿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人姜×的证言、银行报案材料、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信用卡催收记录、银行信用卡还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秦 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爽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