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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吴顶身与袁学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学松,吴顶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学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顶身。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朱勤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学松为与被上诉人吴顶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学松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学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学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48元,减半收取2274元,由上诉人袁学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嘉雄审 判 员  褚 翔代理审判员  毛 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