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法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转花与王云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转花,王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李转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云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李转花与王云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