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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汪东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东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685号罪犯汪东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丽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东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7年5月22日止。201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32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汪东卫减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东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东卫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1月,获得2010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7月,获得2011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获得2011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2012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东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东卫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4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