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钱平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平,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钱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杰,农民。本院在执行钱平诉宋杰民间借贷纠纷(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2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宋杰借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9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