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玉希与胡少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36号原告孙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剑虹,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鲜艾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陆灿,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松 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淑蓉(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