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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都文标与牟洪波、贾增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都文标,居民。被告牟洪波。被告贾增梅(又名贾冬梅)。被告安丘市环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红沙沟村。法定代表人牟洪波,该公司经理。原告都文标与被告牟洪波、贾增梅、安丘市环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文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牟洪波、贾增梅、环亚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都文标诉称,他与被告有长期送货业务。被告自2010年1月至今累计欠他货款31177.1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31177.1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牟洪波、贾增梅、环亚超市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环亚超市系被告牟洪波于2007年10月12日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度企业年检,于2008年12月26日被安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告贾增梅系牟洪波之妻。2010年1月29日至2011年4月29日,被告环亚超市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货物,共欠原告货款31177.1元。被告环亚超市工作人员贾增梅等人分别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或在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上签名。上述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款收据、销货清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本案被告环亚超市多次从原告处赊购货物,共欠原告货款31177.10元,有被告环亚超市出具的收款收据、销货清单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环亚超市支付欠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牟洪波系被告环亚超市的独资股东,且被告牟洪波未提交证据证明环亚超市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被告牟洪波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增梅出具收款收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环亚超市承担。且被告牟洪波、贾增梅虽系夫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贾增梅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安丘市环亚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都文标货款3177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牟洪波对被告安丘市环亚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都文标要求被告贾增梅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元,财产保全费332元,共计911元,由被告安丘市环亚超市有限公司、牟洪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