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身份证号码:×××4259。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0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四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