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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身份证号码:×××4259。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00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四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