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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齐金亭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金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3703号罪犯齐金亭。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金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止。2011年8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3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齐金亭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至2013年5月8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2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金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齐金亭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获2011年下半年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7月,获2012年上半年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金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金亭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来自